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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五月黄金销售期,牢牢摁住客户不跳单

发表于2015-05-06

现在我们好多同行为了急于做成业务,对房东登记的信息,都不事先核实房屋信息,房东登记时也不登记清楚和详细,有客户看房,就直接带客户去看房,这样很容易发生逃单、跳单的问题。

对于新来的房源,特别是网上获取的房源,一定要先亲自实地看房,并且与房主面对面交流,尽量能让房主理解和尊重你的劳动。同时感觉你为它解决问题的诚意,并且让其填写出售房屋登记表,以表示他同意我们中介机构帮他卖房。

对于新来的客户不要立即带他看房,应先了解他的真实意图,通过他人的说话和行为及其他途径,搞清楚他是否理解和尊重你的劳动,是否有恶意或者不良企图,看房时一定要让他填写看房单!

在接受客户委托之时和客户签署一个简单的委托合同或者看房合同,纯粹是关于防止跳单的事的,条款大概是说:如果客户与某买方/卖方(或者出租人/承租人)直接签署合同达成交易,则中介费按照双倍支付。

但是签署这样的委托合同或者看房合同,事先要对客户说清楚,不要让客户觉得紧张或者不舒服。同时,要尽可能不让买方/卖方(或者出租人/承租人)直接接触。这样做应该会杜绝很多跳单事件。

告知跳单的后果。比如:客户跳单的利弊,可以说客户跳单一点好处都没有,首先没有保障,价格不好谈,不能游刃有余。再一个谈妥后的办理手续的难度,房地产的过户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,而且需要专业知识的辅助。

不具备条件的客户业主是不可能顺利的办理手续的。尤其是房产证在银行抵押的、需要赎楼的、还有办公证,、请担保公司赎楼、到国土局过户、以及申领新房产证、款项的发放等等,这一切一切都需要专业人员为其办理,而且更有安全保障。象这样跳单节省这一点佣金的行为,实在是不道德也不英明。

看房确认单的主要条款应具备以下内容:

具体条款

1、客户确认房源信息为本公司首次提供;

2、客户看房后没有购买该房,则不交费;但是客户或者其亲属购买了此房,说明客户认可了本公司提供的信息,因此应当支付信息费。信息费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应当明确、具体。信息费的支付时间,应当约定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的五日内支付,逾期应支付违约金。

3、客户决定购买此房时,欢迎委托本公司提供促成交易服务,届时本公司收取费用若干元;客户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、办理交易手续。客户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,应当于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经纪人,否则,客户应当承担双倍支付信息费的违约责任。

结论:避免客户跳单的最佳方案,就是允许客户自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,自行办理房产交易的各项手续。但是,只要客户就经纪人提供的房源进行了交易,必须依据看房确认单的约定支付信息费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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